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长江路69号。 负责人:刘茂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男,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法制负责人。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驰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南绥公路西侧,建华村木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驰林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绥芬河市驰林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81执恢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