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忠富。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峰。
被申请人:刘文峰。
第三人:东莞新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启林。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忠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文峰、第三人东莞新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74786.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937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41×××52账号内人民币174786.00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钟铭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