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杨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彪与被执行人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彪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谭彪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于2021年2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2月25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2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3月1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A0××××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扣押,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杨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67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款项,仍有20367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