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王留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李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吴奇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河坞乡吴店村委谢庄北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6G86N5D。
法定代表人:吴奇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收、李孟、王留高与被告李文辉、张瑞、吴奇琳、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收、李孟、王留高,被告李文辉、张瑞、吴奇琳、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收、李孟、王留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工资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四被告共同合伙建设砂场,2020年4月2日,三原告共同受雇于四被告为其提供劳务,约定原告张收、王留高工资每人每月10000元、原告李孟每月6000元。2020年10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拖欠三原告工资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欠工人工资四万元整,吴奇琳,2020年10月16日”。
李文辉、张瑞、吴奇琳均辫称,这是公司欠的,不应该起诉个人。
被告辩称
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辩称,这40000元是欠五个人的工资,不是三个人的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日,三原告共同受雇于被告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劳务,2020年10月16日,经结算被告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共拖欠三原告工资款40000元,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吴奇琳出具欠条:“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欠工人工资四万元整,吴奇琳,2020年10月16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文辉、张瑞、吴奇琳连带支付劳务费以及欠款利息的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收、李孟、王留高劳务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收、李孟、王留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新蔡县鑫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