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纪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张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纪素梅与张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太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素梅偿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张太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4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张满满 审判员 陈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