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平安东街合家福小区*-*-*室居民,闻喜县聚星物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满喜,运城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河底街。

法定代表人:张子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楠,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新民因与被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2012年,因闻喜县桐城镇老东街、西南巷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上诉人与案外人闻喜县房产管理所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及《置换补充协议》等,被上诉人天海公司系所置换房产的开发商,为查清本案事实,保证本案所涉协议顺利履行,应追加案外人闻喜县房产管理所参加诉讼。二、本案在查清上诉人实际占用房产的基础上,应查清上诉人所占房产的性质及面积,对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测量数据,应经双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测量机构出庭说明或重新组织测量,并依法合情合理计算相应的价值。三、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合同之外还达成了其他补偿协议等,是否真实重审亦应查清一并解决。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新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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