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臻梓、武迪(实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116202010230459、16152006210006。 被告:单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依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单某2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9日举行婚礼,2015年2月25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孩单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现被告有酗酒恶习,性格暴躁,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拳打脚踢,原告心灵上遭受严重创伤。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为了早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特提起所述,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1离婚; 二、婚生女孩单某2由被告单某1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单某1支付原告王某30000元,原告王某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原告王某放弃嫁妆,留给被告单某1及婚生女孩单某2使用。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广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