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章全,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

被告:滕树本,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全与被告滕树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章全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章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章全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登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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