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荣芳,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何袓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唐绍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何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何詠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吴荣芳与被告何祖奇、唐绍莲、何敏、何詠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被告何詠合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为香港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澳民商纠纷案件,应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即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的批复》的规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锋 人民陪审员 汤荟元 人民陪审员 邓源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