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喜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春武,男,40岁,住泰来县。
被告:白凤娟,女,40岁,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喜文与被告张春武、白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高喜文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喜文以与张春武、白凤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喜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0元,减半收取97.20元,由高喜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