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喜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春武,男,40岁,住泰来县。

被告:白凤娟,女,40岁,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喜文与被告张春武、白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高喜文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喜文以与张春武、白凤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喜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0元,减半收取97.20元,由高喜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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