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保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411221195501290038,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李保林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2018)豫03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判处李保林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李保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李保林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保林名下财产。

1、查明李保林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无超过100元的账户,暂未进行冻结。

2、查明李保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李保林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李保林名下无保险缴费信息。

三、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保林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保林名下无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李保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进行调查和了解,经敲门家中无人应答。经向物业工作人员询问,李保林已不在此居住不知去向,不清楚其经济情况。故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向被执行人李保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对至今仍拒不履行财产刑的李保林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保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豫03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李保林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有可供处置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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