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80号。 负责人:关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世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十三委。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与被告董世龙、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世龙、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 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董世龙偿还贷款本金86392.06元、利息6912.22元(截止2021年3月24日止),本息合计93304.28元,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拖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9%上浮30%即6.37%计算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用4851元,共计98155.28元;2.要求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15日,董世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审查同意,董世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董世龙借款13万元,贷款用途是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自2013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1日止,年利率为6.55%(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合同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贷款逾期的按合同第九条第9.1款的规定确定罚息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目前,该笔贷款余额86392.06元,贷款年利率4.9%,贷款逾期的上浮30%即6.37%。针对该笔贷款,董世龙提供了其购买的位于鸡东县住宅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预登记。对该笔按揭贷款,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 作协议,同意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截止2021年3月24日拖欠贷款本金86392.06元、利息6912.22元,连续违约多期。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董世龙、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个人贷款审批申请表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电子凭证一份、借款凭证一份、银行系统截屏两份、还贷还息流水清单一份、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一份、房屋贷款他项权利预登记通知单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与董世龙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董世龙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董世龙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自2018年7月21日开始违约,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要求董世龙偿还剩余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同意为借款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要求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董世龙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关于律师代理费请求,符合《黑龙江省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故关于律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世龙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贷款本金86392.06元、利息6912.22元(截止2021年3月24日止),本息合计93304.28元,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至的利息(以拖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9%上浮30%即6.37%计算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用4851元,共合计98155.28元; 二、被告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世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春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