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营支行,914105261725582895,住滑县赵营乡;
被执行人:刘二梅,女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6405133464,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执行人:刘书平,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561013347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执行人:刘晓燕,女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70801354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526民初7203号判决,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书平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书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赵营乡营业所的账户62×××86存款1082.0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