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改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
被申请人:段平生,又名段六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改清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改清称2010年6月8日被申请人段平生因急用资金通过冯家垣村刘金保向申请人吉改清借款5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借据一支,载明借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7月还款500元、8月还款500元、10月还款500元,剩余借款48500元至今未予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段平生支付申请人吉改清借款48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段平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吉改清借款48500元。
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段平生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