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 被告: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王国利与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国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国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万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岳强 书记员龙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