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容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双流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贺建英。

委托代理人:李德超,系贺建英之夫。

被执行人:开阳县双流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志刚,白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容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黔01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广告工程款及诉讼费50987元。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39554.7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余款11432.24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121执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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