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安新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5167741R。 负责人:吴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强,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76号综合楼三楼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9719586W。 负责人:高梁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富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伍琼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伍琼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