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报晓新村院内。
负责人:曾巧云,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峻,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63号龙飞山城3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申请再审称:2020年12月,申请人到银行办理开户事宜,银行告知申请人有未终结案件,无法给申请人办理开户业务。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924号案件中,未经申请人授权和知晓,肖天亮伪造申请人公章,假冒申请人董事长身份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申请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被申请人河南信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忠明假冒申请人法律顾问作为一般权限代理人参与诉讼,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豫l502号民初924号民事判决,此判决书现已生效。生效判决书显示,申请人需要承担办理房产证的税费。综上,肖天亮、余忠明违反法律规定,伪造案件主要证据,涉嫌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中,肖天亮虽然不是现任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园长,但是其在一审诉讼阶段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相关登记证明和幼儿园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均加盖有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公章,而且其在本案诉讼阶段使用的公章系其曾经使用过的,基于本案中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的产权情况,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肖天亮受委托参与本案诉讼,即符合表见代理形式要件;2、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看,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对肖天亮参加诉讼和一审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内容并没有异议,说明该公司对本案纠纷的情况是善意知晓的,而且本案的诉讼是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在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未损害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的利益,符合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故肖天亮以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名义诉讼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信阳市报晓新村幼儿园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