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28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3095-3。
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华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吴淑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梁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冯龙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冯华沛、吴淑勤、梁笑英、冯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6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