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南县。
负责人:尚光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未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波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日,本院组织双方就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经过沟通杨波当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5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协议在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完毕。同时双方都同意该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0921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