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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振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王文权,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

被告:杨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建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北区。

被告:刘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壶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

审理经过 原告庞振喜与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志、王文权、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刘福春、吉林市建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庞振喜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振喜以另行告诉为由,现原告庞振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庞振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庞振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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