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内环南路8号锦绣皇城38号楼2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3XDGF96G。 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连,女,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会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锦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