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勇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1991年8月2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95年8月14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6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家祥,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勇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勇强及其辩护人李家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勇强于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酒后在本市西城区地铁4号线陶然亭站站台猥亵逄某。驻站辅警于某接到逄某求助后找到被告人卢勇强。在乘坐上行扶梯将其带到警务室的过程中,被告卢勇强勇右手击打辅警于某头颈部,将于某打倒在扶梯上。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卢勇强又先后两次用手击打辅警于某头面部,致于某肢体多处皮下淤血,累计面积已达15.0㎝²以上,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卢勇强于2020年10月28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人卢勇强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勇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卢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认罪认罚,并作出供述。
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勇强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2.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口供前后一致,系坦白;3.从被害人受伤程度来看,被告人的暴力手段并非残忍,暴力程度较低;被害人被鉴定为轻微伤的部位为肢体,但被害人肢体损伤系间接原因造成,而非被告人直接击打所致,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低;4.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请客行为,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愿意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勇强于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酒后在本市西城区地铁4号线陶然亭站站台猥亵逄某。驻站辅警于某接到逄某求助后找到被告人卢勇强。在乘坐上行扶梯将其带到警务室的过程中,被告卢勇强勇右手击打辅警于某头颈部,将于某打倒在扶梯上。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卢勇强又先后两次用手击打辅警于某头面部,致于某肢体多处皮下淤血,累计面积已达15.0㎝²以上,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卢勇强于2020年10月28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公益西桥站派出所辅警,岗位职责系负责陶然亭站的巡逻、维护车站的治安秩序,协助民警打击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27日18时15分许,其巡逻至地铁四号线陶然亭站上行站台中部时,一女青年询问其是不是民警,并报称被一男子尾随,还被该男子用下体顶蹭,之后就带其在下行车尾的位置找到该男子。其追上去叫住那名男子问他刚才干了什么,他说没干什么,这时其看见该男子的裤子拉链是拉开的且左手全部伸进裤子里,其又质问该男子在干什么,该男子回答说什么都没干。报警人在旁边指认说就是该男子顶蹭的,其随即喊附近的车站助理帮其叫民警,其担心控制不住该男子,就要求该男子跟其到警务室找民警处理。该男子不配合去警务室,其在前面用左手拽着该男子的右胳膊带该男子往警务室走,报警女乘客在后面一起乘坐扶梯去警务室。在乘坐扶梯过程中该男子突然用拳头打了其左脸和左脑有三四下,其右侧胳膊杵在了扶梯上,几乎同时扶梯也停住了,其被打倒时还是一直抓着该男子。很快民警程某到场,把那名男子往警务室带。在去警务室的过程中,该男子突然又打了其,其的头撞在了警务室通道外的墙上,具体过程其都没看见根本没有反应过来,民警就一下将该男子制服按倒在地上,其又配合民警将该男子带进警务室,报警人也跟着去了警务室。该男子当时浑身酒气,喝多了的样子,走路有点晃。其的头面部、头颈部、侧面肋骨位置、胳膊、腿都受伤了。
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公益西桥站派出所民警。2020年10月27日18时16分许,其在地铁四号线陶然亭站值守,接到综控电话称在站台上有人打架,其立刻赶往现场。刚出警务室通道的大门,其看到辅警于某拽着一名男子从扶梯上走来,该男子一直在反抗。其上前询问情况,其闻到该男子身上有较重的酒味,于某说“这名男乘客打我”,其问于某“他为什么打你”,没等于某回答,该男子嘴里骂骂咧咧的说“你凭什么说我打你了”。刚说完话,该男子就用右手手掌击打了于某的左侧面颊部位。其直接将该男子按倒在地控制,并同时通知警长杨航来支援。由于现场较为混乱,其将该男子逮到了警务室通道门口,该男子嘴里仍然在骂骂咧咧,其左手控制着该男子的右手,准备用右手开门的时候,该男子趁其不注意,用左手拍打了于某的头部和脸,其立即将该男子按倒控制,并让于某将约束带找来,之后站上的工作人员配合其将该男子带到了警务室。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站务员。2020年10月27日18时15分许,其在地铁四号线陶然亭站站台工作时,听见辅警于某喊其,让其叫站内民警来站台,于某还抓着一个穿深色外衣的男子。其一边用电台通知综控室叫民警,一边跑到于某身边帮助于某控制该男子,将他们送到扶梯上,其在扶梯下面继续值岗。当于某等人到了扶梯中部时,其听到该男子骂于某,并用右手击打了于某头部一下,把于某打倒在电梯上,其立即按了扶梯的急停按钮,将扶梯停住,并阻止乘客乘坐扶梯。然后其从楼梯跑上去,跑上去后,看见民警已经将该男子制服在扶梯附近的地上,之后其将电梯重新开启并调试完,之后其回头看警务室门口,看到该男子已经被民警按在地上了。
4.证人逄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27日18时16分许,其在地铁四号线陶然亭站进站乘车。其在车尾处等车时,有一名男子从其后面顶了其左侧屁股一下,其感觉是生殖器,硬的,同时还用右手摸了其右侧屁股一下,其躲开了并回头说“你干吗”。该男子没有说话,当时其闻到了很大的酒气,其很害怕就往车头方向走,想找工作人员帮忙抓住该男子,这个过程中,该男子还在后面跟着其。其走到站台中间位置时看到一名穿制服的女工作人员正在巡逻,其过去问“你是警察吗?后面有个男的一直跟着我”,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我不是警察,我是辅警,是谁跟着你”,其指了一下该男子,该男子就往卫生间方向走。其和女辅警赶了上去,到了车尾处将该男子拦下,女辅警问该男子“你当时干了什么”,该男子说“什么也没干”,其问“你刚才摸我干什么”,该男子说没有。那名女辅警拉着该男子让他配合去警务室,其跟在他们后面,该男子一直在反抗。这时来了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帮女辅警拉着该男子,他们乘上扶梯时,男工作人员没有跟上来。该男子还在反抗,扶梯走到一半时,该男子在反抗过程中自己的左手把自己眼镜打掉了,该男子责怪是女辅警弄掉的,直接用右手锤了女辅警的右侧脖子和头部,把女辅警打倒在扶梯上,女辅警一直拉着该男子。这时扶梯停了,女辅警一边拉着该男子一边站起来,他们往前走了几步,其看到该男子用手又打了女辅警头部一下。然后跑过来一名制服民警,帮着女辅警拉着该男子。当他们走到一个铁门前的时候,该男子突然冲过去又用手打了女辅警脑门和头部两下,民警就将该男子按倒控制住了,他们一起去了警务室。
5.伤情照片、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于某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外伤、胸部软组织伤、颈部、右前臂、双膝外伤。
6.执法记录仪、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卢勇强在扶梯、警务室通道门口处殴打于某的情况。
7.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于某肢体多处皮下淤血,累计面积已达15.0㎝²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卢勇强于2020年10月27日被抓获。
9.前科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新宫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卢勇强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勇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勇强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卢勇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勇强拒不配合辅警、民警执行职务,并多次攻击被害人于某,其中还包括在行进的扶梯上攻击被害人,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均系直接由被告人的攻击所导致,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卢勇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勇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