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张文新,曾用名张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风、张文新与被告王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风、张文新所提供被告王海军的住址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海风、张文新的起诉。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