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张文新,曾用名张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风、张文新与被告王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风、张文新所提供被告王海军的住址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海风、张文新的起诉。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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