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司亚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冯灵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司亚伟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灵夺名下所有的位于襄××北侧,房权证号:襄城县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9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王丽娟位于库庄乡××村,房产证号:襄城县房权证库庄乡字第××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司亚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冯灵夺名下位于襄××北侧(房权证号:襄城县字第××号)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

二、查封王丽娟名下位于库庄乡××村(房产证号:襄城县房权证库庄乡字第××号)房产。在查封期间内,王丽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王丽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王丽娟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王丽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司亚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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