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金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夏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夏志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吕元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雷金学与被告夏颖、夏志才、吕元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雷金学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颖、夏志才、吕元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雷金学以与夏颖、夏志才、吕元国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颖、夏志才、吕元国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雷金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雷金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