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凤枝,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余秋丽,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余耀堂,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西关大道客运总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熊全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枝、余秋丽、余耀堂与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320000元,双方就已生效的(2020)豫1728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赔偿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凤枝、余秋丽、余耀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判决第(三)项内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豫1728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