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702房。 法定代表人:张昌花。 被申请人: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林。 被申请人: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71号(岳阳三五一七职工医院)内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根林。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6791.3元,及截止2021年6月25日的违约金47694.09元,此后违约金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洋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