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民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江根村居民小组江根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民邦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民邦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民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