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E4FY0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汶骆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夏庭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滢怡,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洁,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洁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垫付的劳务款115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洁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洁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陈洁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洁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