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起诉人):朱晓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晓金因诉被起诉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本院(2021)浙0109行初4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朱晓金申请再审称,原裁定书以申请人当年2009年6月7日报警出警处警为诉讼时效节点,错误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审理。1.申请人起诉的诉请是“依法确认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限期对原告立案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多次拒绝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类案。2.原裁定书结果错误。申请人诉求二是“依法判令被告继续行使法定职责,依法立案查清事实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责任”。综上,原裁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9行初48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生效,本院是作出该生效裁定的法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晓金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