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民,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天宝镇大西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天宝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苏现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元伟,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天宝镇大西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效力是解决案涉纠纷的首要问题,一审对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基础事实未予查清,对于案涉土地性质、演变、现状等均未查实,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当充分查实上述情形,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在此前提下当事人所明确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