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山西省吕梁市人,现住吕梁市。

被告:任×,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吕梁市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2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08年5月1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两次合计借款17万元)。该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要不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偿还所借款项,要不避而不见,且态度蛮橫,毫无履行还款义务的任何意向。故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只偿还本金17万元,放弃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认可,有钱的话愿意偿还。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20年10日6日17万元借条一支。证明借款事实,打款是把现金直接打入被告银行卡内。

被告认可该借条,且认可当时借款方式是通过银行现金存入。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辩论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12月2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08年5月1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2020年10月6日原被告就以上借款补充写了一支17万元的借条,并注明2007年12月2日借款10万元,2008年5月16日借款7万元。该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认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还款违约金,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7万元,是对自己债权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当时打款10万元中扣除了3000元利息,因为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记录,且被告对该10万元借款的金额也无异议,故应当按照本金10万元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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