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冯宗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向华斌,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宗涛与被执行人向华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宗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华斌向申请执行人冯宗涛支付劳务报酬、律师费、差旅费25600元、违约金2560元,共计28160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向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向华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华斌仅履行了1000元,对剩余执行款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向华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向华斌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向华斌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从(2021)浙0211执801号案中扣划4452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受偿2579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冯宗涛对此表示同意。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57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华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向华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宗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向华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8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