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军辉。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马某、张某、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4.00元,由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