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刘集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项目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玲,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阳光映像小区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甘浩汝,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十建设”)与被执行人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琼9023执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众联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阳光映像小区1号楼共15套房产,并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案外人秦引孩、王弓宇、党二财、杨京平、吴培中、赵三刚、李小娟、王博一8人向本院提出上述被查封的15套房产中的8套房产在本案诉讼前已由被执行人众联公司分别出售给该8案外人,并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收据等佐证。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同意本院解除对上述8套房产的查封,并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未售房产进行查封、处置,以充分保障其债权足额实现。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公司已同意本院解除对8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已被本院查封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阳光映像小区1号楼8套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应予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又因该案在起诉前,本院已作出(2018)琼9023财保19号执行裁定书,并以(2018)琼9023执保32号对被执行人众联公司名下的未售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保全查封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但因上述保全阶段查封的房产中有部分房产实际已网签备案,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亦同意以被执行人众联公司当前未售房产为限进行查封。结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的被执行人众联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其在执行阶段的消极表现和“阳光映像”小区房产销售情况,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公司债权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阳光映像小区1号楼XXXX号、1号楼XXXX号、1号楼XXXX号、1号楼XXX号、1号楼XXXX号、1号楼XXXX号、1号楼XXXX号、1号楼XXX号共8套房产的查封。
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阳光映像小区1号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2号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共35套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