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华新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雪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家杰。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华新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嘉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嘉杰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3年9月1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3年9月1日起至2038年8月31日止。注册资本为355万美元。公司股东为嘉木(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南北木材株式会社及申请人华新公司。2004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嘉杰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人华新公司以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嘉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嘉杰公司已经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嘉杰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嘉杰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华新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嘉杰木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