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赫,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山。

被执行人:林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

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林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林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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