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才峰,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李老三,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才峰、李老三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黔042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才峰、李老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才峰履行罚金1000、李老三履行罚金1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黄才峰、李老三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黄才峰银行存款或收入1000元、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老三银行存款或收入1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