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1,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1、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张某1、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1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98590元,该笔款项利息28366.05元(LPR4.7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合计326956.05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植物油生意,2017年至2018年期间,经人介绍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植物油加工销售。在业务往来中,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经结算下欠298590元货款未支付,为此,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在原告催要货款过程中,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照还款期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发表答辩意见:条子是张某1个人向原告打的,张某1本人确实欠原告298590元货款,张某1拉的原告的油,从2016年下半年年底到2018年张某1在原告处购买了植物油,经结算下欠了298590元货款,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欠条中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张某1盖的,“连带责任担保”的字也不是张某1写的,欠条是张某1个人欠原告的钱,和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2019年3月27日书写欠条时没有加盖印章,欠条中的公司印章是2021年3月份左右盖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字也不是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张某2书写的,印章也不是张某2盖的。公司在2019年8、9月份过户给高少青时没有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张某1陆续从原告何某处购买植物油,经结算,被告张某1于2019年3月27日向原告何某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欠原告何某货款29859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3月27日,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1。2020年6月8日,被告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宁夏善粮粮油有限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由高少青变更为郭学刚。2020年6月28日宁夏善粮粮油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2021年3月29日,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学刚变更为张某2。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欠条一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交易明细打印件5张、以及企业信息查询单打印件一张,被告张某1出示的企业信息查询单、高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一张、录音光盘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1向原告购买植物油,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张某1未按照欠条结算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1支付货款2985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某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366.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合理支持24895元(298590元×4.35%÷12个月×23个月)。原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中加盖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印章和书写保证责任的内容,二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代理人陈述印章是郭学刚所盖,被告张某1提交的与郭学刚通话录音中,郭学刚明确否认是其所盖,且原告无法说明担保的内容是何人所写,不能证明欠条中加盖印章和书写担保责任的合法性,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有为张某1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对原告要求该款项应当由宁夏平罗县伊鼎谣粮油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货款29859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895,合计323485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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