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岚县人,现住岚县, 被告:李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岚县人,现住岚县, 被告:李丽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岚县人,现住岚县,系李林军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杨峰诉被告李林军、李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志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林军、李丽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杨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五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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