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韩某,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徐某于2021年8月10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徐友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仁青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鑫 书记员    高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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