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锦兵,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仕通路碧水山庄会所。 法定代表人于承暄,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锦兵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39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