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1044294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 被执行人:程志全,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审理经过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志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雷书生 审 判 员 胡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镇轩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