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孟凡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邢思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戴金侠与被告孟凡忱、邢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戴金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孟凡忱、邢思宁下落不明,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孟凡忱、邢思宁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二被告,二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戴金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