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白沙湾休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581425794A。 法定代表人:唐志杨,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思玉与被申请人徐闻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7)粤0825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徐思玉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未依据生效的(2016)粤0825民初419号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认真审查,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与案件没有关联性,遂认为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员身份、不具备起诉资格,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致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诉讼救济无门,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7)粤0825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案件于同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徐思玉于2019年5月9日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的期限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思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远臣 审判员  邹秀宏 审判员  谢国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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