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耀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杨忠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喜诉被告杨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喜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耀喜撤回对被告杨忠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张耀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