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种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种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既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和联系方式又明确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且被告种某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下落,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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