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周,贵州源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7101745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贵州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2010210061。 被告:李彩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邓德清与被保全人李彩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邓德清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李彩花的财产在价值8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邓德清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邓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李彩花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在价值8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4520.00元,由原告邓德清先行垫付,待民事案件审结后再予以明确。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正江 书 记 员 寇芽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