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广有,男,32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店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二部刑诉(2021)Z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广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广有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

(一)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崔广有在本市通州区以帮助周某向房东支付租金、寻找房源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37 000元。

(二)2020年4月,被告人崔广有以帮助褚某租赁房屋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褚某人民币3800元。

(三)2020年4月,被告人崔广有以帮助同事王某开通端口进行宣传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3000元。

二、合同诈骗

(一)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崔广有将其他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园某室的房源,以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租给许某,与许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35 830元,后仅向房源所属公司交纳1000元定金,其余钱款被其用于赌博。

(二)2020年3月,被告人崔广有将其租赁的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园南区某号的房屋出租给何某均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7月,崔广有收取何某均租金后未向房东支付租金,收取的租金被崔广有用于赌博,2020年9月初何某均发现被骗,崔广有骗取何某均房租及押金共计人民币9600元。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广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崔广有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告人崔广有予以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崔广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王超的意见为被告人崔广有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崔广有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崔广有于2020年4月12日10时许拨打电话报警,同日被羁押,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崔广有退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000元。

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许某、何某均等人的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殷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崔广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广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广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广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退赔被害人,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超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崔广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广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崔广有向被害人退某(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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